第六章 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巩固比较优势,调整优化结构,激活优质资源,全面提高质量,主动加强服务,率先实现高等教育普及化,率先建成高等教育强省。
(十八)优化结构办出特色。深化省部共建,重点支持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争创世界高水平大学。积极支持其他部委属高校争创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加大对省属高校的投入力度,重点建设若干所具有较高办学水平和鲜明学科特色的国内知名高水平大学,支持具有行业背景的高校进一步增强学科特色和优势。大力推进重点学科建设和特色优势学科建设,支持在鄂部委属高校建设10个左右世界一流学科,支持省属高校重点建设50个左右的重点一级学科,加强省属高校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把特色发展作为加快高校发展的根本途径,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建设一批特色高校、特色院系、特色学科、特色专业。深入推进“武汉城市圈中央部属高校与地方高校对口支持合作计划”,激活部属高校优质资源,支持省属高校特色发展。
完善高等教育布局结构,着力办好现有高校,从严审批新设高校。稳步扩大本科生教育,加快发展研究生教育,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实行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重点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生物育种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和我省传统支柱产业技术改造相关专业,压缩社会需求相对饱和的专业。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分类服务、分类评估,引导高等学校彰显办学特色,克服同质化倾向。
(十九)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用“创造、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指导教育教学实践,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知识传授与价值观培养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和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推进大学校园文化建设,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水平。
深入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重点建设一批精品课程、品牌专业、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加强高校教学资源平台建设,建设精品课程共享平台。加强教学管理,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改进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加强教学巡视工作,建立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年度统计公布制度。推进自选专业、弹性学制、学分制、通识教育、研究性学习、基地班、实验班等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湖北普通高等学校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计划”,“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20个左右“拔尖创新人才培育基地”。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十二五”期间建设30个左右“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建设200个左右校内外“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实施“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计划”,“十二五”期间确定100个左右本科和高职专业点,组织高校与企业行业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人才。
深化学位和研究生教育改革,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探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新机制和新模式。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加快培养适应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特别是工程类人才。采取地方政府主导、高校行业对接、内部资源整合、校际协作等多种模式,“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20个左右“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
提高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参照职业岗位任职要求,支持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引入行业企业技术标准,校企合作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战略,将各类产品、服务、职业资格的国际化标准融入教学内容。推行多学期、分段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模式,学校和企业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建立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发布制度。
(二十)提升科学研究水平。鼓励高校积极开展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科研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积极培育和重点建设一批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高校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享平台、科研成果转化交易平台和产学研用结合服务平台。深入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加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完善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高校科研评价体系,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高校教师、科研人员职称评聘、科技成果评定与科技成果转化挂钩的机制。对从事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评定职称时,指标单列,重点考核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十一)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高校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高校人才优势,加强先进文化创新、创作和传播。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引导高校主动融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20个左右“高校自主创新重点基地”。办好湖北省大学科技园,促进科技含量高、产业前景好的精品项目入园转化。落实《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奖励规定,鼓励高校科技成果以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参与分配,鼓励高校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实施“高校青年教师深入企业服务行动计划”,“十二五”期间每年组织1000名左右的高校青年教师深入企业服务。建立高校服务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机制,组织高校参加“城乡互联、结对共建”活动。支持高校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地区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办产业实体,共建创新平台。设立高校产学研用合作专项资金,组织高等学校围绕国家和湖北省发展战略,积极承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高校与企业产学研用结合科技攻关计划,面向企业公开征集重大科技问题,组织高校与企业联合攻关。
引导高校科研人员围绕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开展科技攻关,创造更多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让。建立健全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到企业创业创新和企业高层次人才进校兼职的机制。研究制定高等学校科技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定期对服务湖北成绩突出的高校和高校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章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坚持改革方向,鼓励先行先试,实行整体推进,实现重点突破,努力形成具有湖北特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教育体制机制。
(二十六)加快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牢固树立全面发展观念、人人成才观念、多样化人才观念、终身学习观念、系统培养观念。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具有湖北特色的课程体系,推进学校、家庭和社会密切配合,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终身教育协调沟通,小学、中学、大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着力培养经济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和社会发展领域急需紧缺人才。
突出学生主体地位,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和想象力。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鼓励学生主动参与、积极思考、大胆质疑。加强教学方法研究,开展新教法改革实验,提高课堂效果。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注重知行统一。加强人才培养过程的实验实习、实践锻炼和生活体验。开发实践课程、活动课程,将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充分利用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提升学生人文艺术修养。全面规划和建设青少年校外实践基地和活动中心,建设一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特色基地和校园文化精品项目。鼓励学生走进社区、走进农村、关心社会,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关注学生特长潜能,注重因材施教。建立和完善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推进优异学生培养模式改革,改革学生跳级、转学、转专业、选修课程等管理办法。支持有条件的高中与大学、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研究和试验,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实施个性化的培养方案。探索建立校校联合、校企联合、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国际合作等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培养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深化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支持研究生培养单位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生培养方法。推进部属高校和省属高校对口支持合作,为学生跨校选修、辅修第二学士学位、课程和专业搭建平台。
改革人才评价制度,注重全面发展。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改进社会人才评价和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探索多种形式的评价方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科学制定学校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
(二十七)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义务教育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制度。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构建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实行高中阶段学校统一的招生录取办法。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秩序,统一招生编码,实行网上录取、电子注册、自主招生。制定和完善普通高中学生就读中职学校的实施办法。规范高中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和办法。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行普通本科院校与高等职业院校分类入学考试。鼓励普通本科院校以统一招生考试为主,根据各自选才要求辅以面试等方式选拔人才。探索建立高职院校注册入学制度。支持省属高校自主招生,完善监督机制。改革研究生招考办法,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建立有利于专门人才、创新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健全择优录取、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等规范程序。综合考虑高等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因素,改革高校招生计划分配办法,促进生源与院校资源的优化配置。今后一段时期,招生计划向与经济社会发展耦合性强的学科专业和设在市(州)的高校倾斜。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成立湖北省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加强教育考试机构建设,推进标准化考场建设,加强考试管理和依法监督。
(二十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逐步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制度,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提高师生满意度和社会认同度。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探索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公办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完善高等学校校长选拔任用办法,试行委任、聘任、选任等选拔任用方式。加强学校章程建设。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推进专业评价,建立高等学校质量报告发布制度。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
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探索建立校长职级制度和职业资格任职制度,逐步取消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推动形成校长负责、民主管理、家校沟通、社会监督的中小学治理结构。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健全现代职业学校制度。
(二十九)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推进公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合作办园,探索连锁管理、集团办园。促进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联合、合并、托管等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实现优质资源共建共享。支持示范高中与薄弱学校对口帮扶、合作办学。探索市(州)中等职业学校与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分段培养的新模式。借鉴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建立职业院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议事决策制度,形成利益相关方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体制机制。推进高等学校合作共建、资源共享。
(三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民办教育是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以改革促进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民办学校在招生就业、学历认同、土地征用、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健全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区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支持民办高中发展,促进普通高中办学体制多样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申报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促进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管理的法规规章。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健全民办学校审批、变更、退出机制,严格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民办学校质量监控体系,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
专栏3: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
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工程、义务教育学生关爱工程。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机制和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实现义务教育师资配备均衡化、基础设施标准化、教育质量一体化。
2.职业教育公益性实现途径改革试点。创新办学机制,完善筹资机制,实施政策引导,创新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弹性学制等改革。建立和完善地方职业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完善职业教育资助体系。
3.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围绕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奋斗目标,抓住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供优质社会服务两大重点任务,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办学体制改革、管理体制改革、保障机制改革。
4.武汉城市圈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构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新体制、职业教育集约发展新体制、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特色发展新体制,将试验区建成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先行区、高素质创新人才集聚区、教育资源共享示范区。
5.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探索贯穿各级各类教育的创新人才培养途径。鼓励高等学校联合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中与大学、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试验。建立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基地。
6.推进素质教育改革试点。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推进学校实施素质教育评价。探索建立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建立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监测、举报、公告和问责制度。建立中小学生减负长效机制。
7.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公办学校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委托管理等改革试验。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探索独立学院管理和发展的有效方式等。
8.终身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建立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之间的沟通机制。建立终身学习网络和服务平台。统筹开发社会教育资源,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建立学习成果认证体系,建立“学分银行”制度等。
9.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构建市(州)统筹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平台,推进中等职业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开展高校分类考试改革。探索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的具体方式。
10.地方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改革试点。建立县(市、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长效机制。探索政府收入统筹用于教育的办法。建立教育投入分项分担机制。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福利倾斜政策。
(三十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省政府统筹规划全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开展教育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标准确定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成本分担等实施标准。完善省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健全在省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完善国家、省和市(州)三级办学、省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市(州)政府要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健全教育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的会商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管理方式,注重运用法律、规划、拨款、标准、信息服务等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设立湖北省“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鼓励改革创新、先行先试。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要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成立湖北省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组建湖北教育评估机构。开展教育质量第三方调查评估试点。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